(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担任对全市财务收支和法令和法规规则归于审计监督规模的财务收支的实在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财物、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施行经济职责状况做审计全掩盖,对领导干部施行自然资源财物离任审计,对中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严重方针办法贯彻落实状况做盯梢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查询和核对的社会审计安排相关审计陈述的成果承当相应的职责,并负有催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职责。
(二)贯彻履行中心和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方针和法令和法规,拟定我市审计方针,拟定审计事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履行。拟定并安排施行全市专业范畴审计工作规划。参加起草审计、财务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查询和核对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点评,作出审计决议或提出审计主张。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履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状况审计陈述。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履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成果陈述。受市人民政府托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履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工作陈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状况陈述。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陈述对别的的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查询状况及成果。依法向社会发布审计成果。向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状况和审计成果。
2.市级预算履行状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履行状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务收支;
3.区县(市)人民政府预算履行状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务收支,中心和省级财务搬运付出资金;
5.市人民政府出资和以市人民政府出资为主的建造项目的预算履行状况和决算,市严重公共工程建造项目的资金办理运用和建造运营状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安排、市属本钱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安排的财物、负债和损益状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安排的境外财物、负债和损益;我市驻外非经营性安排的财务收支;
(五)按规则对市管党政首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首要担任人施行经济职责审计和自然资源财物离任审计。
(六)安排施行对国家财经法令和法规、规章、方针和宏观调控办法履行状况、财务预算办理及国有财物办理运用等与国家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做专项审计查询。
(八)依法查看审计决议履行状况,催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议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判决中的有关事项。帮忙合作有关部门查办相关严重案件。
(九)辅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对社会审计安排对依法归于审计监督目标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述。
(十)与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一起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事务,安排下级审计机关施行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查询,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背国家规则做出的审计决议。依照干部办理权限协管区县(市)审计机关担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