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企业年年都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社会审计,此外,央企还经常接受国家审计署的政府审计。于是,人们往往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同一个央企,既要接受社会审计,又要接受政府审计,这两者的区别在哪里?本文将通过对比,阐述两者在审计目标、独立性程度、流程与方法、审计权限、成果与影响等五方面的区别。
审计目标是指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做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结果。
对社会审计而言,审计目标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而对于政府审计而言,目标就不那么简单了。央企接受的政府审计大都是对其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目标不仅包括确定领导人所在央企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还包括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提供服务,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决策、提升工作效率和企业经济活动的效益。
所以,政府审计目标所涉及的范畴要比社会审计更广泛,不仅仅涉及财务方面的内容,而是一种人格化的审计,它通过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促进廉政建设,使企业更看重内部控制与风险水平控制的测评,也使企业更有效、更健全的发展成长。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审计成果的公信度有本质的影响,是审计工作的灵魂。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审计工作的委托关系是分不开的。
在央企的社会审计中,委托关系通常是企业股东委托管理层来管理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聘请外部第三方――即会计师事务所来对企业的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向股东公开(对于上市公司,要对全社会公开)。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审计工作的实施者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企业,决定其报酬的是央企的决策层,审计费用的支付是通过管理层,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没有一点特殊的利益关系,即使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且无私的态度,也不能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看被审计单位的“脸色”办事。因此,在某一些程度上,社会审计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
在央企的政府审计中,委托关系通常是国家机关直接委托审计署对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署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政府审计报告,向国务院和全社会公开。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审计工作的实施者是审计署,作为政府机关,审计署不是追逐金钱利益的组织,也不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同时,考虑到审计署的绩效考评机制,每个审计人员都会尽力去发现更多问题。因此,审计署可以实际做到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相对于社会审计,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更强。
正是由于审计目标与独立性的差异,对于央企的社会审计与政府审计对央企的审计流程和方法也不尽相同。
在社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有一套系统的审计流程,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流程延续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其中,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是核心阶段,且审计准备阶段得出的结论决定着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在审计准备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和所在行业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评估审计风险,根据审计风险的评价,制定审计计划、初步判断重要性水平,然后根据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测试之后制定实质性测试的具体计划;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会用审计软件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系统取出所需数据,基于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通过观察、询问、函证、分析性程序等方法搜集审计证据以得出审计结论。整一个完整的过程都有固定的套路和方法,审计人员只需按这固定的套路和方法执行,不需要太多主观思考,就可以顺利完成工作。
在政府审计中,整体来讲也有规范的流程,可简单理解为: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归档。不同之处在于,每个阶段都需要审计专员有更多的主观思考,灵活运用很多方法,而不是依固定的套路和方法。例如在执行审计方案、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在财务报表上,还一定要考虑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的某些政策和法规,或者领导人没有正确决策等可能性,因此审计人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复核其合规性、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决策合理性等等。
因此,在央企的社会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做的是履行所有的规范流程,虽然工作量大,但工作难度较低;而在央企的政府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做的是通过种种方法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这就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和强大的分析能力,工作难度较大。
由于法律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包括且仅包括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在遇到现有权力不能支持审计人员进一步搜集审计证据的情况,审计人员只好考虑其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必要时进行披露,却不能深入彻底调查。
政府审计机关拥有更多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包括报送资料权、调查取证权(含查询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检察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权等。其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作用重大。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调查权,就是我国法律所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行政调查并予以取证的权力。为了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有权在审计过程中,对相关的事项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有几率发生的问题向相关个人和相关单位做调查,调查过程中,相关个人和相关单位就必须协助并且尽力支持审计机关的工作,对于自身也许会出现的各种情况需要及时有效的反映,同时需要出示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因此,如有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去银行查询被审计单位或嫌疑人的账户流水及相关凭证,可以去别的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或嫌疑人的证券交易账户,也可以去公安局等机关去查询嫌疑人的户籍资料,甚至还可以查询房屋产权资料等。
由于政府审计执行者的权限远远多于社会审计,政府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会远大于社会审计,所取得的审计成果通常更为显著。
在央企的社会审计中,主要审计成果就是向股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公允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意见,让有关人员了解真实的企业财务情况。股东能根据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评价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成果,并为各项决策提供支持。
在央企的政府审计中,审计成果相当丰富。首先,政府审计报告内容更加完整,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等财务问题,还包括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情况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企业信息化建设和运作情况、领导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其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等,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显而易见,央企的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存在比较大区别,社会审计更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而政府审计具备更大的深度和广度。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政府审计过程中通常会邀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来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会成为政府审计的重要参考资料。所以,作为政府审计的工作者,在了解两者区别的同时,也可以适当学习社会审计的知识,扩大知识面,为察觉缺陷提供新的视角。(摘自审计署网)